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4〕190015号
案件名称:泰中天地(北京)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泰中天地(北京)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8962132-0
法定代表人:张宝双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11月27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称,泰中天地(北京)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承德老酒(450ml)无标签及生产日期;五常稻花香米(有机)无有机标示、无配料表、无生产日期;“绿家族”三鞭酒(35度装)无警示标语。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被举报产品。经调查,当事人未销售过承德老酒(450ml)和五常稻花香米(有机)。当事人于2014年9月13日购进“绿家族”三鞭酒(35度装)300瓶,该产品进货价格是3.3元,销售价是4.90元。执法人员检查时已经全部销。该产品货值金额共1470元,进货价格990元,获利是480元,即违法所得4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