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80014号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兴店销售无生产日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991943-8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月8日由总公司统一购进了北京大菱食品有限公司经销的“大洋世家2kg阿根廷船冻红对虾”4盒,每盒进价182元。期间以每瓶258元销售了3盒,退货1盒,货值金额共计1032元。2015年2月4日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根据举报人提供证据,发现上述批次食品存在被举报的未标明生产日期问题。上述食品违法所得共计22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