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70007号
案件名称:北京天旭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天旭明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1001259064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
主要违法事实:接举报,经查,当事人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01号销售的新康利维他麦杏果味麦片外文标签配料中标示有“vitamin(B3,B1,B2,B9)”,中文标签却未在配料中标示维生素B3及其在营养成分表中的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4.3规定:“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的要求。至我局查获时止,同批次产品共进货6盒,售出4盒,供货价格53元/盒,销售价格66元/盒,未纳税。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18元,违法所得4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