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020004号
案件名称:广丰盛业(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物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广丰盛业(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物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8289209-9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7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同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食品抽样,标称为鄄城县好尔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飞士”商标、200克/袋规格、2014.7.1批次的香焖黄鱼,标称为包头稀土高新区圣世食品厂生产的、“大个李”商标、120克/袋规格、2014.5.27批次的香辣酥,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7月5日从北京蓝天胜业经贸有限公司以7.9元/袋的价格购进标称为鄄城县好尔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飞士”商标、200克/袋规格、2014.7.1批次的香焖黄鱼20袋,后以8.8元/袋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是176元,货值金额是176元,获利18元;该批次香焖黄鱼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依据 GB 2760-2011 标准,糖精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14年7月5日从北京蓝天胜业经贸有限公司以3元/袋的价格购进标称为包头稀土高新区圣世食品厂生产的、“大个李”商标、120克/袋规格、2014.5.27批次的香辣酥20袋,后以3.6元/袋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是72元,货值金额是72元,获利12元;该批次香辣酥,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依据GB 16565-2003 标准,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以上两种食品的总销售金额是248元,总货值金额是248元,总获利30元,均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