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流通行罚字〔2015〕160007号
案件名称:北京客隆家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客隆家乐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8762255-0
法定代表人:董凤英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北京客隆家乐商贸有限公司(食品流通许可证号SP1101150910002927,有效期限自2012年10月29日至2015年10月28日,许可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于2015年4月3日自北京二商宫颐府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宫颐府”牌花蝶果酱花色面包10袋(净含量:110克,生产日期2015年4月2日,上市日期2015年4月3日,保质期:一、四季度8天,二、三季度6天),进货价格每袋2.5元,销售价格每袋3.0元;“宫颐府”牌大富豪面包10袋(净含量:360克,生产日期2015年4月2日,上市日期2015年4月3日,保质期:一、四季度10天,二、三季度7天),进货价格每袋7.0元,销售价格每袋8.0元,2015年4月3日至2014年4月8日,当事人共销售“宫颐府”牌花蝶果酱花色面包8袋,2015年4月3日至2014年4月9日,当事人共销售“宫颐府”牌大富豪面包8袋。截止201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将剩余2袋“宫颐府”牌花蝶果酱花色面包及剩余2袋“宫颐府”牌大富豪面包进行销售但未售出,货值金额共计22.0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