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40014号
案件名称:许旭华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许旭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4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南海子金茂悦工地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5月4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期间由于该店刚开始经营,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为止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4400元,不足一万元,该店盈利人民币800元。现场发现经营的食品:白象牌老坛酸菜牛肉面125克/袋4、浩阳牌下饭菜158克/袋4、尖叫牌运动饮料550ML/瓶4、力尔玛牌冰糖雪梨500ML/瓶4。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