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80038 号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兴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兴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991943-8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1日由总公司统一购进了天津市轻化实业进出口公司经销的227克“日升牌”樱桃干10袋,每袋进价15.6元。2015年3月11日到期后以每袋17.94元销售了3袋,下架退货7袋,货值金额共计53.82元。2015年3月23日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根据举报人提供证据,发现上述批次食品存在被举报的超过保质期问题。上述食品违法所得共计7.0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