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67号
案件名称:成勇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成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6月1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各庄东村村委会西侧50米路南开设水店,从事桶装水销售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以6.5元/桶的进价共进货200桶、总进价共计1300元, 以7.5元/桶的售价售出198桶、销售额共计1485元,售出桶装水总进价1287元,未售出2桶,总进价13元。故当事人的货值金额1498元。销售利润198元,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19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