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20007号
案件名称:丁德仁
当事人名称:丁德仁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2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当事人经营的水店存在质量问题,2015年2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小康家园5号楼1单元102室的水店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销售桶装水的活动,现场发现当事人用于销售的云峰牌山泉水桶装水4桶(净含量18.9L)、雀巢优活矿泉水桶装水1桶(净含量18.9L)、云峰牌山泉水水桶(容量18.9L )6个,并开具了查封(扣押)决定书((京兴)食药监食查扣[2015]120003号)。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15年2月5日立案调查。2015年3月11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14年11月16日至2015年2月2日,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小康家园5号楼1单元102室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无账目,违法所得共计403.8元,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