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70021号
案件名称:北京北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北尚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8550499-5
法定代表人:黄俊伟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5月13日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1.生产日期为2014年6月12日、净含量50g每包、保质期18个月的鲜之惠精选海带丝,营养成分表中脂肪含量标示为≤0.5克,应标示为0克;2. 生产日期为2014年6月12日、净含量50g每包、保质期24个月的鑫利辣椒丝,营养成分表中钠含量标示为4毫克(mg),应标示为0毫克(mg);3.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1日、净含量30g每包、保质期15个月的厨小丫大料,营养成分表中钠含量标示为3毫克(mg),应标示为0毫克(mg);4. 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3日、净含量100g每包、保质期12个月的味之美纯辣椒面,营养成分表中钠含量标示为4毫克(mg),应标示为0毫克(mg)。上述商品违反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能量表中“0”界限值的规定。上述商品销售1.鲜之惠精选海带丝,进货数量20包,进货价2元,销售数量3包,销售价3元,获利3元;2.鑫利辣椒丝, 进货数量12包,进货价2.5元,销售数量3包,销售价3元,获利1.5元;3.厨小丫大料,进货数量60包,进货价2.5元,销售数量11包,销售价3元,获利5.5元;4.味之美纯辣椒面,进货数量12包,进货价2.4元,销售数量7包,销售价3元,获利4.2元。销售上述商品进价共计人民币57.8元,售价共计人民币72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4.2元。违反规定未保存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未能提供鑫利辣椒丝和味之美纯辣椒面的生产企业的资质和检测报告的事实。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