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330号
案件名称:王翠英(北京翠英美商贸中心)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翠英(北京翠英美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4月9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会同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的工作人员一起,对王翠英(北京翠英美商贸中心)销售的3种食品进行了随机抽样检测。2015年9月15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了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出具的编号为:SC-SCBJZ150045G的检验报告。当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出具的编号为:SC-SCBJZ150045G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于法定时限予以回复,对检验报告判定结果没有异议。依据上述检验报告判定王翠英(北京翠英美商贸中心)销售的由“北京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5.4.8”的,“大红门”牌,散装称重“大红门酱香猪肝”“大肠菌群”检测结果为“MPN”,不符合GB2726-2005“≤1500”的要求;为不合格食品。2015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已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由“北京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5.4.8”的,“大红门”牌,散装称重“大红门酱香猪肝”是2015年4月8日进的货,是北京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直接送的货,进货数量是15公斤,进货价格是14.5元/公斤,销售价格是18元/公斤,共销售了15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完了,没有库存,货值金额是270(18×15=270)元,该批次食品获利52.5[(18-14.5)×15=52.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