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字(2015)第82号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天通家园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天通家园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5月13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旗百汇店销售的包括由浙江恒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17日”的,“香QQ”牌,110克/袋装“香辣花生(牛肉味)(坚果炒货食品油炸类)”在内的30种食品进行了随机抽检取样,并送至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进行检测。 2014年6月5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依据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报告编号为:NO.231400001320的检验报告判定当事人销售的由浙江恒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17日”的,“香QQ”牌,110克/袋装“香辣花生(牛肉味)(坚果炒货食品油炸类)”“酸价”检测结果为“3.4mgKOH/g”,超过“GB 19300-2003”中“≤3mgKOH/g”的要求,“过氧化值”检测结果为“1.2g/100g”,超过“GB 19300-2003”中“≤0.5mgKOH/g”的要求,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经营该种不合格食品,进货数量是60袋,进货价格是2.74元/袋,销售价格是4.9元/袋,销售数量是60袋,货值金额294(4.9×60=294)元,销售额294(4.9×60=294)元,违法所得129.6【(4.9-2.74)×60=129.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