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90021号
案件名称:戚国平(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戚国平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记录及未按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许可证件,并保存复印件案
当事人名称:戚国平(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戚国平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601746887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其经营食品的货架上发现:1袋京华牌茉莉花茶,规格为100g/袋,销售价格为8元/袋,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3月15日,保质期为18个月;2盒如春牌龙井茶,规格为100g/盒,销售价格为28元/盒,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6月3日,保质期至2014年12月3日;2盒如春牌金闽红茶,规格为100g/盒,销售价格为28元/盒,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8月5日,保质期至2014年2月6日。截至到检查时,上述商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总货值金额120元。当事人自称:无购进、销售记录,也未留存供货方的相关资质且上述食品过期后未销售,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在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当事人有库房。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25条第1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且《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25条第2款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1条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且《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1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