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279号
案件名称:王金(北京盛萍兴百货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金(北京盛萍兴百货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8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后,前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黑山寨村91号商铺北京盛萍兴百货商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金(北京盛萍兴百货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活动,现场发现平味坊烧烤酱(100g/袋)1袋,生产日期2014年4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许可QS122316010052,制造商:天津市恩发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永川风味豆豉(150g/袋)3袋,生产日期:2013年12月6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许可QS122125010061,生产商:天津市岳川食品加工厂。并于当天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袁来见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认: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活动,违法经营所得112元,货值金额120元,但无相关账目和票据。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陈述、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