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244号
案件名称:杜先玉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杜先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7日至被检查的2015年7月23日期间,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在违法经营期间销售的食品货值金额80.5元,违法所得22.5元。综上,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故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