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15039号
案件名称:刘国营(北京市西城区德胜街道刘国营调料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刘国营(北京市西城区德胜街道刘国营调料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儿童营养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天秀新风商品市场T调料3号(德胜园区)的北京市西城区德胜街道刘国营调料店进行抽样检验。2015年10月22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儿童营养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转来检验报告(编号:XC-S21),样品精制剁辣椒(乳酸菌低盐发酵)检验结论:检验项目苯甲酸含量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刘国营共购进2015年8月24日被抽检同批次精制剁辣椒(乳酸菌低盐发酵)3瓶,进货价格为12元/瓶,销售价格为15元/瓶。2015年8月24日,抽检抽取精制剁辣椒(乳酸菌低盐发酵)3瓶,抽样费用为人民币45元,未纳税,店中同批次精制剁辣椒(乳酸菌低盐发酵)无剩余。该批次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精制剁辣椒(乳酸菌低盐发酵)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5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9元,无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1-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