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243号
案件名称:陈文鲜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文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陈文鲜于2015年7月2日至2015年7月23日期间,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西沙各庄村237号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京港超市”销售的食品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