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270019号
案件名称:程立国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程立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7月22日,当事人程立国(北京雪微利民商贸中心)以38元/公斤的价格购进标称香河县焕发清真肉类加工厂生产的羊肉50公斤,并全部以39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完。该批羊肉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控检验中心检测,所检项目中盐酸克伦特罗含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自述售出上述全部羊肉。货值金额为1950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50元。货值金额=销售数量50公斤×销售价格39元/公斤=1950元。违法所得=(销售价格39元/公斤-进货价格38元/公斤)×销售数量50公斤=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