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00012
案件名称:北京众生平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食品
当事人名称:北京众生平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503267-X
法定代表人:陆允娟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于2013年9月18日与未获得普通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北京福寿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佛初草气血平衡丹样品试制协议,协议规定,当事人委托北京福寿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食品样品一批,产品规格120片/瓶。该产品每盒3瓶,由当事人将配方、生产工艺相关材料、原辅料和内外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提供给北京福寿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约定由当事人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标签。该普通食品中添加了药品虫草、灵芝、肉苁蓉、石斛、当归、黄芪。该产品标签标注“气血平衡”,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标注执行标准“Q/20198414-9.31-2005”为虚假内容。该产品于2014年5月30日、6月30日、10月17日分三批交货,共生产47盒,每盒成本人民币920元,销售给经销商43盒,销售价人民币1194元,是标价的三折价格,共计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6118元,未缴纳增值税,违法所得人民币(1194-920)×43=11782元。剩余4盒中,两盒送给另一家经销商,两盒作为礼品赠送员工。库存为零。并未生产其他批次产品。当事人用于销售违法食品的配料、包装材料已全部交付受委托方制成成品,无专用于经营违法食品的工具设备,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库存为零。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26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58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