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248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七家分公司经营霉变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七家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4018273556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16日,对外销售了四袋已长毛霉变的富昌牌滑子菇。当事人违法经营销售的霉变食品货值金额135.20元,违法所得31.20元。综上,当事人销售已长毛霉变的富昌牌滑子菇,故存在经营霉变食品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