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10号
案件名称:朱亚娟()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朱亚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朱亚娟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8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华远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3号厅的朱亚娟(***)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由宁强县龙泉精制食品厂于2014年9月1日生产的蕨根粉丝(散装)进行抽样,并送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2015年2月2日,我局收到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231400005418)标明,当事人经营的由宁强县龙泉精制食品厂于2014年9月1日生产的蕨根粉丝(散装),检验项目:铝,检测结果189mg/kg,限量≤100 mg/kg,依据GB2760-2011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15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食品。经查:2014年11月27日朱亚娟从北京鸿运浙云水产品商店购进由宁强县龙泉精制食品厂于2014年9月1日生产的蕨根粉丝(散装)10kg,购买价格10元/ kg,进货款100元。购进后我店以10.5元/ kg元价格销售,截至2015年2月2日全部售出,包括2014年12月8日被食药部门抽样的1kg,销售货款共计105元,获利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