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30010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959812-1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7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销售的“炸弹40度冰纯露酒”标签标注的“原料与配料”为水、食用酒精、高粱,“产品标准号”为GB/T10781.2-2006(优级),“炸弹42度时尚白酒”标签标注的“原料与配料”为水、高粱、小麦、大米,“产品标准号”为GB/T10781.1-2006(优级),其生产许可证明材料表明上述两种食品是以“液态法”(以基酒或食用酒精勾调而成)生产的,经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属实。该单位于2015年1月14日至2015年7月26日从北京市天菜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炸弹40度冰纯露酒”102瓶,至2015年7月26日,上述食品全部售出。自2014年1月24日至2015年7月26日从北京市天菜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炸弹42度时尚白酒”200瓶,至2015年7月26日,上述食品售出194瓶,其余6瓶为日常损耗。上述食品的进货价格均为每瓶7.50元,销售价格均为每瓶10元,货值金额共计3020元,获利共计740元。上述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8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