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009 号
案件名称:张晓群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晓群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群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1月29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时村农工商联合公司高庄120号慧丰园市场95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面积为6平方米,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猪肉5公斤;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刀1把;经营期间,共进猪肉105公斤,猪肉进价40元/公斤,以50元/公斤卖出,剩余5公斤未售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250元,违法所得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