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稽食处字〔2014〕85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中友宏城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桶装矿泉水经营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中友宏城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范洪飞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04年取得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销售包装食品、饮料、桶装水、奶制品,有效期限为2004年5月24日至2006年5月24日。2006年当事人进行卫生许可证的延续,延续后的许可项目为销售定型包装食品、桶装水、奶制品,有效期限为2006年5月24日至2011年5月24日。当事人于2009年9月1日开始向北京市丰台区云岗第二小学供应18.9L规格的桶装矿泉水。其卫生许可证于2011年5月24日到期后,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继续向北京市丰台区云岗第二小学供应桶装水,直至2014年5月28日被检查发现。当事人违法经营时间为2011年5月25日至2014年5月28日,违法所得666元,货值金额888元,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