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57号
案件名称:闫国峰(北京闫国峰商店)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闫国峰(北京闫国峰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闫国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5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举报称“密云县华远市场鲜肉大厅南门进去左手边第二家铝合金大棚内的闫学峰水产肉类销售店销售的进口牛肉和羊肉未经过检验检疫,要求调查该销售企业”。2015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举报人举报的北京闫国峰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冷库内存放的待销售的牛腩8.5kg,牛排5.25kg,羊下货12kg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当场给予查封扣押。2015年9月21日经对当事人闫国峰进行调查,当事人共购进牛腩10kg,牛排10kg,羊下货20kg,经调查违法所得28.5元,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900元。所经营的食品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6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6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