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08号
案件名称:刘亚静(北京市密云迎客来商店)涉嫌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密云迎客来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亚静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8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华远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3号厅的刘亚静(北京市密云迎客来商店)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由太康县九九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生产的138g/袋“宏运来”牌酱香排骨进行抽样,并送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2015年2月2日,我局收到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231400005428)标明,当事人经营的由太康县九九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生产的138g/袋“宏运来”牌酱香排骨,检验项目:糖精钠,检测结果0.20g/kg,限量≤0.15,依据GB2760-2011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15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食品。经查:2014年12月8日刘亚静(北京市密云迎客来商店)从北京亿品东方商贸中心购进由太康县九九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生产的138g/袋“宏运来”牌酱香排骨,购买价格:1.25 /袋,购进80袋,进货款100元。购进后该店以每袋1.50元价格销售,截至2015年2月2日全部售出,包括2014年12月8日被食药部门抽样的2袋,销售货款共计120元,获利20元。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20元,违法所得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