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30006号
案件名称:肖志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肖志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肖志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3日,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晓幼营村现场检查时发现,肖志光经营的小卖部经营食品“豆沙面包”1个、“藕粉”2袋、“老玉米辣条”1袋,但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