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妆罚〔2015〕10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妍丽美容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妍丽美容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1828759-0
法定代表人:姚彤
主要违法事实:群众举报反映在北京妍丽美容有限公司美容过程中使用了超过使用期限的雅诗敦活肤补水喷雾,经查北京妍丽美容有限公司在给顾客美容的过程中使用的化妆品确实超过使用期限,因未向消费者收取费用,故无法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3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