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20042号
案件名称:史世芹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史世芹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史世芹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0日10时25分至10时55分,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王卫民(57190050)、王庆涛(57190052),示证依法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于家园三区25号楼102室史世芹食品经营场所内监督检查时发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场所东侧地面上摆放卖剩下的青菜,经称量,西葫芦15斤,西兰花1.5斤,韭菜4斤,凯丰牌电子秤1台。经询问史世芹自2015年4月17日至今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史世芹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无任何疑义,并当场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认可。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上述违法经营的食品及依法予以扣押,并制发了(京怀)食药监食查扣[2015]120007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和(京怀)食药监食查扣[2015]120007号(扣押)物品清单,异地封存。史世芹对上述扣押的违法经营的食品及工具表示认可并签收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经调查核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青菜是2015年4月17日从石门大厅226号摊位购进的,共购进1次,西葫芦购进36.4斤,进价每斤1.7元,销售价每斤2元;西兰花4斤进价每斤4元,销售价每斤4.5元;小白菜7.6斤,进价每斤1.3元,销售价每斤1.5元;油菜8.8斤,进价每斤1.8元,销售价每斤2元;菠菜9.2斤,进价每斤2.8元,销售价每斤3元;韭菜11.6斤,进价每斤1.7元,销售价每斤2元;油麦菜4.8斤,进价每斤2.5元,销售价每斤2.8元。现场检查时西葫芦销售了21.4斤,西兰花销售了2.5斤,韭菜销售了7.6斤,其余的几种青菜已全部销售完,销售款合计139.29元。经核算,史世芹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84.04元,违法所得16.51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工具折合人民币258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折合人民币44.75元。由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属于易腐易烂食品,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将违法经营的食品进行先行处理,当事人表示认可并签字。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