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80370
案件名称:田海峰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田海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3日,我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元大都遗址公园5号天利宏农副产品市场内1008号,销售的海蜇头进行了抽样检验。2015年5月28日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该样品经检测,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1的要求,该批次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此表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且海蜇头当事人已与6月2日前全部销售。经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13日,从王四营盛华批发市场购进的海蜇头8斤,销售价为12元/斤。截止到2015年6月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总计96元。因当事人未缴税,违法所得是16元,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