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70251号
案件名称:王槐茂(北京天顺婕铌食品店)销售未经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槐茂(北京天顺婕铌食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5日至2014年10月30日,当事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西五街5号销售的“使立消”冰凉薄荷润喉糖57g/盒,“使立消”浓香薄荷润喉糖57g/盒,“使立消”原味润喉糖57g/盒,“使立消”冰凉润喉糖57g/盒,中文标签只有经销商、电话、地址;“RITTER SPORT”牌运动杏仁果巧克力规格100g/个,中文标签配料标注有杏仁(23%),当事人未检验以上商品的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属于不合格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42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结合《不就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