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90005号
案件名称:王清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清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西辛力屯村村口一间平房(无门牌号码)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上述地点以“家乐美超市”的名义对外从事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经营账目记录。截止到2015年1月9日,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许可手续。当事人自述:其于2014年12月31日开始从事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截止到2015年1月9日,其经营所得共计1000元,经营所得未缴纳税款且对于经营情况未做任何账目记录,所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87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