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02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全时叁陆伍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第七十三分公司不按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北京全时叁陆伍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第七十三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0637468-9
法定代表人:王新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19日期间,在其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17号第4幢1层05号经营场所内,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的预包装食品酸辣蕨根粉(净含量:300g/盒、生产商:北京尚世超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另查:2014年7月31日至2014年8月18日期间,当事人以4.84元/盒的价格先后从生产商处购进上述食品254盒,截止2014年8月19日,以8.5元/盒的价格售出156盒,损耗98盒,合计销售额为1326元、货值金额为1800.32元、成本为1229.36元、未缴纳税金、无库存、违法所得为96.6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3条第2款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3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