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80780号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惠新西街店采购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惠新西街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7635681-3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4月13日,我局接到举报((京朝)食举登〔2015〕2247号)称,举报人于2015年4月7日在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惠新西街店购买的“天山花开蜂蜜枸杞蜜、薰衣草蜜、山花蜜、红枣蜜、甘草蜜(500克)、新疆黑蜂蜜(960克)”无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5年3月28日购进北京赢达丰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从乌鲁木齐市博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天山花开牌枸杞蜜(500克,生产日期:2015年1月26日)、薰衣草蜜(500克,生产日期:2015年1月23日)、新疆黑蜂山花蜜(500克,生产日期:2015年1月26日)、红枣蜜(500克,生产日期:2015年1月26日)、甘草蜜(500克,生产日期:2015年1月26日)、新疆黑蜂山花蜜(960克,生产日期:2015年1月26日),上述物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6-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