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066
案件名称:王建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建斌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斌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5月15日至2014年8月14日期间,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从北京市新发地批发市场购进购进可口可乐11箱(24瓶/箱),进货价每瓶2/元,以每瓶3元价格销售,售出10箱,剩余1箱;购进燕京啤酒4箱(24瓶/箱),进货价每瓶2/元,以每瓶4元价格销售,售出2箱,剩余2箱;购进百岁山矿泉水6箱(24瓶/箱),进货价每瓶1/元,以每瓶3元价格销售,售出4箱,剩余2箱;购进双汇火腿肠6箱(100根/箱),进货价每根1/元,以每根1.5元价格销售,售出5箱,剩余1箱;购进伊利冰棍6箱(30根/箱),进货价每根1/元,以每根2元价格销售,售出4箱,剩余2箱;购进统一方便面112桶,进货价每桶2/元,我们以每桶3元价格销售,售出102桶,剩余10桶;违法所得1000元,货值金额3204元。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