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010125号
案件名称:王世军(北京天宇天缘水站)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世军(北京天宇天缘水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04年开始在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南区东里12号从事零售桶装水的经营活动。2014年5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5月13日、规格为18.9L/桶、标示生产厂家为北京百年饮品有限公司的名仕韵茶精品桶装水,电导率、菌落总数、酵母项目不符合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GB 17324-2003《桶(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5月18日,在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件、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以3元/桶的价格从自称北京百年饮品有限公司的销售员处购进50桶上述桶装水,购进价款共计150元,已当场现金结算,未索要结算票据。随后,当事人在店内以4元/桶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总金额共计200元,没有销售票据和记录。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00元,未缴纳税款,违法所得为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