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170025号
案件名称:王灵耀(北京王灵耀百货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灵耀(北京王灵耀百货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灵耀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在售的醪糟(生产日期:2014年7月8日,标称商标:同德园,规格型号:480克/瓶)和香脆椒(生产日期:2014年10月30日,标称商标:乐仙味,规格型号:200克/袋)进行抽样,并委托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同德园480克/瓶醪糟环己基氨基磺酸钠不符合GB 2760-2011的要求,乐仙味200克/袋香脆椒过氧化值不符合GB16565-2003的要求,均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1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