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130083号
案件名称:李文军(北京文军兴盛超市)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李文军(北京文军兴盛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7日,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王一文、陈秀娟(行政执法证编号:57130056、57130055)对当事人李文军(北京文军兴盛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有一名从业人员在未取得健康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发了“(京平)食药监食责改﹝2015﹞13000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2015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从业人员仍未取得健康证且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