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30072号
案件名称:宗士娥(北京南华宗士娥粮油商店)
当事人名称:宗士娥(北京南华宗士娥粮油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宗士娥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4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磊、王学鹏到北京南华宗士娥粮油商店进行抽样送检,2015年5月19日我局接到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食药2015073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此样品所检脂肪酸组成项目不合格,按照GB 19111-2003、GB2761-2011和GB 2762-2012标准判定,此批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表明当事人经营的批次为2015年3月10日的玉米胚芽油为不合格食品。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19日从北京诚信誉达粮油经销部购进玉米胚芽油5箱,每箱4桶,进货价格是36.25/桶,销售价格是45元/桶,销售额共计45*20=900元。至2015年5月19日被查获时,上述涉案食品已全部售出,销售额为90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900元,违法所得175元,未缴纳税款。经局领导批准,该案由刘春秀、彭玉峰承办,至2015年5月19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处罚依据: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