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 )食药监 食罚〔2015〕360204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双桥分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双桥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74188-4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2015年03月30日接举报反映在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路3号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双桥分公司销售的田趣麻辣味猪肉脯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双桥分公司销出的2袋田趣麻辣味猪肉脯生产日期为:2014年5月22日,保质期:10个月,销售时2袋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该食品是永辉超市总公司统一配送的,入库日期为:2014年6月8日,共进货20袋,2014年7月3日库存结存5袋,已售出15袋,其中3袋无证据证明是在过期后销售的,不予以追究,田趣麻辣味猪肉脯销售单价13.90元袋,过期的2袋食品货值金额27.80元,2015年4月2日,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双桥分公司与举报人和解,已对售出的2袋过期食品进行了退赔。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