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10008号
案件名称:柏如滔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柏如滔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柏如滔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文化路西侧的“柏香源炒货店”进行投诉举报检查,发现该经营者柏如滔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瓜子、花生等散装食品。执法人员当场将经营场所内摆放的食品予以查封扣押。2015年3月27日经批准正式立案调查。经检查,“柏香源炒货店”经营者柏如滔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进一步核实,柏如滔与宋洪峰刚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截止到检查时止当事人取得违法所得300.00元,货值金额1200.0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