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100074号
案件名称:任长付(北京任长付食品摊)未按规定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任长付(北京任长付食品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任长付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销售的鸡排无生产厂家名称、厂址和生产日期、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2015年8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你店仍在销售上述鸡排,且你店经营的鱿鱼串产品亦无生产厂家名称、厂址和生产日期、保质期。经查,你于2015年7月15日从北京市铁盖缘熟食店购进了鸡排和鱿鱼串,并在你的经营场所北京市平谷区东寺渠农副产品市场158号对外销售。其中,鸡排进货量2箱、进货价格100元/箱(每箱20袋,合5元/袋),销售价格整卖6元/袋、零卖10元/袋,销售数量1箱、销售金额是150元;鱿鱼串产品进货量2箱、进货价格285元/箱(每箱15袋,合19元/袋),销售价格20元/袋(300元/箱),截至2015年8月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尚未售出。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经营的鸡排和鱿鱼串进货时是整箱(纸质)购进的,纸质箱子内鸡排和鱿鱼串是用塑料袋简单包裹、成袋码放,每袋装10支鸡排(鱿鱼串),袋口不密封,拆箱成袋对外销售;纸箱和塑料袋上均未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你销售上述两种产品的货值金额为900元(销售金额×进货数量)。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1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