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00035号
案件名称:徐志勇(北京永顺天义商店)涉嫌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徐志勇(北京永顺天义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8月13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于2015年7月29日做出的编号为GC1511060443的检验报告,报告称你经营的散装称重皮皮虾,检验项目:镉,检测结果0.65mg/kg,限量≦0.5 mg/kg,依据GB2762-2012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15年8 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食品,检查过程中你本人始终在场,执法人员当场向你本人送达上述食品检测报告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