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30009号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榆垡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榆垡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5月20日从北京市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金龙鱼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5L/桶)4桶,金龙鱼谷维多稻米油(5L/桶)4桶(每桶附赠品金龙鱼植物甾醇玉米油1桶,其中2桶净含量各900ml,2桶净含量各700ml),并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上述食品及赠品保质期均为18个月,其中金龙鱼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5L/桶)进价为113元/桶,售价为118元/桶,金龙鱼谷维多稻米油(5L/桶)的进价为96元/桶(赠品生产日期),售价为98.8元/桶。至2015年7月13日,共售出金龙鱼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5L/桶)1桶(生产日期为2013年11月12日,已超过保质期),剩余3桶尚未过期且尚未售出,售出金龙鱼谷维多稻米油(5L/桶)2桶(其赠品金龙鱼植物甾醇玉米油生产日期为2013年12月6日,已超过保质期),剩余2桶的赠品尚未过期且尚未售出,上述过期食品货值金额315.6元,因当事人促销,实际收入305.6元,违法所得0.6元,其赠品无收入,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