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300002号
案件名称:王保珍(北京市曹家路青松商店)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保珍(北京市曹家路青松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保珍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2月20日从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凤敏冷荤店以5.5元/根的价格购进天津市大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海”牌大海肠(净含量330g/根,生产日期2014年11月20日,保质期常温下90天)15根,购进后在保质期内售出3根,至2015年3月12日,剩余12根超过保质期待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66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