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4〕28053号
案件名称:北京万洁龙禹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万洁龙禹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300554-1
法定代表人:高山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于2014年10月27日从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矿泉水厂以12元/桶的价格购进“燕京天然水”(生产日期: 2014年10月21日,规格:18.9升/桶)130桶,并于2014年11月4日前以20元/桶的价格全部销售。上述产品经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于2014年12月2日做出编号为N0国CCS1410828-0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上述批次产品菌落总数不符合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2600元,违法所得10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4-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