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40011号
案件名称:刘珍珠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珍珠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4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对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红星中学南500米世纪华联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3月24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期间由于该店刚开始经营,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为止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2400元,不足一万元,盈利人民币500元。现场发现经营的食品:康师傅牌小鸡炖蘑菇面500克/包2、魔法士小鸡爱米椒味干脆面26克/包10、青岛名牌黑啤500ML/瓶5、脉动牌维生素饮料600ML/瓶8,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