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40010号
案件名称:武桂梅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武桂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6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三槐堂村委会东侧200米的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3月13日至2015年3月26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期间由于当事人刚开始经营,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为止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800元,不足一万元,当事人盈利1100元。现场发现经营的食品:八珍牌猪蹄2公斤、国顺牌麦西尼熏火腿3公斤、永旺牌北京白蒜香肠4公斤、鑫胜源牌排骨王香肠4公斤,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