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61001453号
案件名称:李雷未取得食品流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7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以5元/公斤的价格从河北省定州市京鑫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1000公斤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羊蹄,准备以7元/公斤的价格在北京市丰台区梅市口路甲10号院南侧平房进行销售,当事人在丰台区岳各庄桥西准备卸货转运时,被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羊蹄的货值金额为7000元,因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库存上述羊蹄1000公斤,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羊蹄的工具为案板1个、台秤1台。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强制执行,2015-11-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