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70008号
案件名称:北京字里行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大街店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字里行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大街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2018314520
法定代表人:陈绍敏
主要违法事实:接举报投诉字里行间销售的食品食用后身体不适等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5月14日对对北京字里行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大街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加工制售“粤式排骨、香浓肉酱饭”等11种盖饭和松饼、三明治等,当事人所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类别”为“饮品店”。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2月1日起在其经营场所内为消费者提供“粤式排骨、香浓肉酱饭”等11种“简餐”服务,不符合其餐饮服务许可证标注类别“饮品店”要求,至我局查获时止,共计售出盖饭211份,共计5682.96元,三明治10份,共计229.40元,松饼17份,共计381.99元,意面5份,共计135.80元,营业性收入共计6430.15元,无库存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无专用工具。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430.15元,违法所得6430.15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照片)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9-22


